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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亭值班遭车祸 能否获“双重赔偿”?
日期:2011-08-09  返回

      在岗亭内工作得好好的,一辆车猛地撞了过来,值班男子摔出路面并被车子拖行致死。事发后,男子所在单位拒绝以工伤对其进行赔偿,理由是肇事方已经进行过赔付。男子家属将其工作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共计45万余元。是否应该“双重赔偿”?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2008年11月19日,对于红河州泸西县的段某和妻子严某来说,是个“黑色星期三”:当日上午8时许,一辆由寻甸途经昆曲高速路驶往昆明方向的车辆,由于驾驶员李某寻找手机,导致车子一头撞向路边的铁制岗亭。正在岗亭内工作的段伟摔出岗亭,被挂在车子的传动轴上一路拖行至停车。次日12点30分,段伟经抢救无效死亡。

      段某、严某夫妇向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索赔29.6万余元。

  2009年10月,官渡法院下发一审判决,认为段伟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8.9万余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7.2万余元,剩下的1.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付。

  去年10月9日,相关劳动部门将段伟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但段伟所在单位云南某保安公司却拒绝赔偿段伟父母提出的工伤索赔。于是段某夫妇将保安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45万余元。

  辩论

  原告:

  庭上,段伟父母的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高彦金律师认为,本案中,段伟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认为,工伤补偿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赔偿项目由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调整,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于死亡补助金的计算,其认为应该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一次性补助。

  被告:

  对此,保安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段伟是在保安公司第九分公司工作,而现在该分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因此他和保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段伟的父母提起该诉讼,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时效。同时,原告方提出的诉求是重复主张。“肇事方李某已经进行过赔偿,原告不应该再进行索赔。”

  保安公司代理人称,在2009年官渡法院受理时,案由就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原告也是以这个理由向肇事方索赔的。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已经赔偿过的损失,工伤中不应再另行赔偿。此外,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一项,按规定工亡职工父母,男的年满60周岁,女的年满55周岁才有条件领取,但事发时,段伟父母都未达到该年龄。同时,段伟工伤的时间为去年10月,新保险条例尚未生效,仍应当按照老保险条例计算死亡补助金。代理人表示,愿意在这一项上补偿2万余元的差价。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合议后再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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